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奕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其芳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貳
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
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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