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98號
SLDV,99,補,198,201003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零肆佰壹拾貳元
(相對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9006 號執行事件程序中,於民
國98年10月6 日陳報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