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9年度,35號
SLDV,99,抗,35,2010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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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5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間等拍賣抵押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98年度拍字第730 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 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 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 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以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 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 議㈢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東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主張對於抗告人有原裁定 所載之債權,並以原裁定主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且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有相 對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暨退 票理由單、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清償契約書( 均影本)等可證。原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未參與清償契約書之簽訂,不知所簽內容 為何?且高英傑未如期清償款項,伊並不知情;又陳昌文所 簽發之支票未兌現,伊亦不知;且伊已與相對人協商清償事 宜等語。然而,抗告人所述事由,係屬實體上之爭執,依前 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就其爭執事項,另行提起訴 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無從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 賣抵押物之裁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 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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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