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93 號
聲 請 人 李姿玟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葉家宏(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4
樓)於99年1 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
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