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5574號
SLDV,99,促,5574,2010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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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5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補正催告釋明。
 (三)更正聲請狀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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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