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5574號
SLDV,99,促,5574,2010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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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5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99年3 月2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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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