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5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彩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99年3 月2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