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9年度,5573號
SLDV,99,促,5573,2010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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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5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萊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
    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二)催繳釋明。
 (三)更正聲請狀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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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登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