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促字第5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侑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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