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686號
TYDM,90,易,686,200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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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八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己○○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二十 日、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一三四號住處,自任會首, 招募會款均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會員(含會首)各為二十三人、二十六人 ,採內標制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利用會員間彼此並不熟稔,且未 到場進行開標之機會,自起會之日起,至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止,連續多次以電 話向前揭二互助會之會員佯稱係其他會員得標,使會員等多人均陷於錯誤,而依 其所稱之標金計算會款交付予己○○,計以此方式詐得金額約八、九百萬元,致 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互助會活會會員,旋即避居他處不知去向,會員始 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戊○○○、丁○○、庚○○、甲○○、乙○○、丙○○訴請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己○○經緝獲到案後對於右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戊○○○、 丁○○、庚○○、甲○○、乙○○、丙○○指訴綦詳,並經被害人王正耀、陳國 豪、鄭美惠、陳美瑛羅大武等人陳明在卷,且至倒會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止 ,第一會應剩十個活會,但仍有二十個活會,第二會至倒會時止,應有二十個活 會,但卻有二十四個活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值採信,其詐欺犯行 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 緊接,構成犯罪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應論以連續犯並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他人財物上損害甚巨、受害者頗眾及犯罪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附表一:八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會,含會首二十三人┌────┬───────┬──────┬──────┬─────────┐
│會員名稱│會 員 姓 名│參 加 會 數 │ 活、死會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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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豪陳國豪 │2 │ 活 │ │
├────┼───────┼──────┼──────┼─────────┤
│鄭美惠 │鄭美惠 │1 │ 活 │ │
├────┼───────┼──────┼──────┼─────────┤
楊雯鈞陳美瑛之女 │1 │ 活 │ │
├────┼───────┼──────┼──────┼─────────┤
│富國 │陳美瑛 │1 │ 活 │ │
├────┼───────┼──────┼──────┼─────────┤
│易昇 │陳美瑛叔公 │2 │ 活 │ │
├────┼───────┼──────┼──────┼─────────┤
│阿源 │ │2 │ 活 │ │
├────┼───────┼──────┼──────┼─────────┤
│阿春 │賴木珠妹 │2 │ 活 │ │
├────┼───────┼──────┼──────┼─────────┤
邱茂雄 │ │1 │ 活 │ │
├────┼───────┼──────┼──────┼─────────┤
廖大榮 │ │1 │ 死 │ │
├────┼───────┼──────┼──────┼─────────┤
│麗娟 │ │1 │ 活 │ │
├────┼───────┼──────┼──────┼─────────┤
│阿珠 │賴木珠 │1 │ 死 │ │
├────┼───────┼──────┼──────┼─────────┤
│文富 │庚○○ │1 │ 活 │ │
├────┼───────┼──────┼──────┼─────────┤
│幼老師 │ │1 │ 死 │ │
├────┼───────┼──────┼──────┼─────────┤
孫桂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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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嬌 │戊○○○ │2 │ 活 │ │
├────┼───────┼──────┼──────┼─────────┤
│刈包 │甲○○ │1 │ 活 │ │
├────┼───────┼──────┼──────┼─────────┤
│麗秋 │陳國豪姐陳麗秋│1 │ 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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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會,含會首共二十六會┌────┬───────┬──────┬──────┬─────────┐
│會員名稱│會 員 姓 名│參 加 會 數 │ 活、死會 │ 備 註 │
├────┼───────┼──────┼──────┼─────────┤
│文富 │庚○○ │3 │ 活 │ │
├────┼───────┼──────┼──────┼─────────┤
│刈包 │甲○○ │2 │ 活 │ │
├────┼───────┼──────┼──────┼─────────┤
│明珠 │賴木珠 │2 │ 一死、一活 │ │
├────┼───────┼──────┼──────┼─────────┤
│易昇 │陳美瑛叔公 │2 │ 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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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大榮 │ │2 │ 活 │ │
├────┼───────┼──────┼──────┼─────────┤
│大武 │羅大武 │1 │ 活 │ │
├────┼───────┼──────┼──────┼─────────┤
│國豪 │陳國豪 │1 │ 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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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國 │鄭美惠夫陳憲國│1 │ 活 │ │
├────┼───────┼──────┼──────┼─────────┤
│富國 │三揚機車店名 │1 │ 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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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 │陳美英之店名 │1 │ 活 │ │
├────┼───────┼──────┼──────┼─────────┤
│阿春 │賴木珠妹 │1 │ 活 │ │
├────┼───────┼──────┼──────┼─────────┤
│一村 │丁○○ │1 │ 活 │ │
├────┼───────┼──────┼──────┼─────────┤
│王先生 │王正耀 │1 │ 活 │ │
├────┼───────┼──────┼──────┼─────────┤
邱茂雄 │ │1 │ 活 │ │
├────┼───────┼──────┼──────┼─────────┤
│丙○○ │丙○○ │1 │ 活 │ │
├────┼───────┼──────┼──────┼─────────┤
│張飛肉棕│乙○○ │1 │ 活 │ │
├────┼───────┼──────┼──────┼─────────┤
│壽山 │郭韶光 │2 │ 活 │ │
├────┼───────┼──────┼──────┼─────────┤
│阿菊 │ │1 │ 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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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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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