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7年度,36號
SLDV,97,執消債更,36,2010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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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游蕙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 第9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5 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 幣(下同)3 萬元等情,復有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在職證明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各乙份(見本院97年消債 更字第93號卷第88頁及本院卷第167 頁至第171 頁卷),在 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 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 1 期,每期清償9,0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86萬 4,000 元,清償成數為64.15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 產。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7萬5,114元,扣 除必要支出60萬元,餘額為17萬5,114 元,低於上開更生方 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6萬4,000 元,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資3 萬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 9,000 元後,尚餘2 萬1,000 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 惟債務人之配偶陳美雪因有右外眼斜視及疑似氣喘等疾病( 見本院卷第164 頁、第165 頁),謀職不易,不能維持生活 。況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 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79年臺上字第2629號 判例可稽。是以於債務人之配偶陳美雪不能維持生活時,即



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準此,上開債務人及其配偶陳美雪 之每月生活費用2 萬1,000 元,與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 度臺北縣每人最低生活費1 萬792 元相當,並未逾一般人之 生活程度,亦屬合理。
㈢、另本件債權人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案外,其他債權人不同意更生 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有提高之空 間,房租費用過高,配偶之扶養費應刪除,並應共同分擔房 租費用;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 ,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 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 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 方案之基礎,況觀諸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件債務人業 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實無再提高還款 金額之必要。又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 務人及其配偶陳美雪每月之必要支出為2 萬1,000 元,約莫 與99年度臺北縣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業如前述,其收入 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 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8 年。再者,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亦表明配偶陳美雪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有工作收入時, 配偶陳美雪即需依收入比例分擔房租,債務人即不再支出扶 養費4,500 元,並應將扶養費4,500 元及減少房租支出所剩 餘之款項,依債權比例分配於全體債權人,足認其確已盡清 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 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T30X0L2;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9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34萬6936元 │
│4.清償總金額:86萬4000元 │
│5.總清償比例:64.15﹪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31713 │ 212 │
├──┼───────────┼─────┼────────────┤
│ 2 │聯邦商業銀行 │ 55787 │ 373 │
├──┼───────────┼─────┼────────────┤
│ 3 │萬泰商業銀行 │ 652008 │ 4357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484765 │ 3239 │
├──┼───────────┼─────┼────────────┤
│ 5 │花旗商業銀行 │ 122663 │ 819 │
├──┼───────────┼─────┼────────────┤
│ │合 計 │ 0000000 │ 9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六、若配偶陳美雪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有工作收入時,債務人即不再支出扶│
│ 養費用4500元,並將4500元依債權比例分配於全體債權人。 │
│七、若配偶陳美雪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有工作收入時,需依收入比例分擔 │
│ 租。債務人須將減少房租支出所剩餘之款項,依債權比例分配於全體債│
│ 權人。 │
└─────────────────────────────────┘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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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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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