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44號
SLDV,97,勞訴,44,201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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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訴字第44號
原   告 戊○○○○○○○○.
      乙○○○○○○○○.
      丁○○○○○○○○.
      丙○○○○○○○○.
      己○○○○○○○○.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被   告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 ○○○○○○ ○○○○○○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 ○○○○○○○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由原告甲○○○○○○○○○○○○○○ ○○○○○○、丙○○○○○○○○○○○○○○○ ○○○○○○○○ 、己○○○○○○○○○ ○○○○○○○○ 、乙○○○○○ ○○○○○○○○○○ ○○○○○○ ○○○○○○ 各負擔十分之一,由原告丁○○○○○○○○○ ○○○○ ○○○○○○○ 、戊○○○○○○○○○○○○○ ○○○○○○○○○各負擔十分之二。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叁拾元、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為原告乙○○○○○○○○○○○○○○○ ○○○○○○ ○○○○○○及丁○○○○○○○○○○○○○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 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 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本國人,原告則為 菲律賓籍人,兩造國籍不同,其行為地在臺灣,則渠等因勞 動契約所發生之爭執,自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合先敘明 。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菲律賓籍之外籍勞工,分別於民國95 年7 月、8 月、9 月、10月陸續來臺,且受僱於被告公司。 於受僱期間,原告不時需要加班趕工,此得以原告上下班出 勤打卡之考勤表為據。而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 項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雇主本即應備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 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是以,被告自負有提出記錄原 告打卡出勤時間之考勤表之義務。原告如未能提出上開真正 之文書資料,即堪認原告所主張之加班時間為真實。被告並 應依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第21條及第24條之規定, 按雙方所議定之最低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5840元即 時薪66元,以及自96年7 月1 日起變更之最低薪資1 萬7280 元即時薪72元為基準,就原告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 小時以 外之延長工作時間,計付延長工時工資予原告。據此,則被 告應給付予原告各人之加班費應如附表二所示。然被告卻拒 絕給付,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 原告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確曾受僱於被告,並均於97年7月7日離職。 而於原告受僱期間,被告並未要求原告加班。且被告為管理 人事、控制成本,對於勞工加班,已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加班 應事先填列加班需求單,並經主管核准,以作為日後加班費 之申請依據。此乃因被告之打卡鐘係設於工廠大樓外之大門 口警衛室,值班警衛僅一人,對被告公司員工打卡上下班實 無法監督,亦無監督之責。且外籍勞工係居住於廠區頂樓或 廠區後方之宿舍,為恐發生外籍勞工是否於下班返回宿舍後 經相當時間再返回打卡之爭議,復為避免外籍勞工於正常上 班時間內故意延緩動作,降低工作效率,不於正常工作時間 完成工作,藉口加班以圖賺取額外之加班費之故。從而,原 告於被告公司之打卡出勤紀錄,自難作為原告確實加班之憑 證。原告就其加班之主張,既未能就已填寫加班需求單,並 經主管簽核確認乙節,舉證以實其說。其計算加班費之方式 ,復未扣除用餐及休息時間,亦有謬誤。則渠等訴請被告給 付加班費,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 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係自95年7 月、8 月、9 月、10月間起陸續受僱 於被告公司,並於97年7 月7 日離職,雙方所議定之工資為 月薪1 萬5840元即時薪66元,並自96年7 月1 日起調整為月 薪1 萬7280元即時薪72元各節,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9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應與事實相符。五、次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以上,勞動基 準法第24條第1 款、第2 款亦有明文。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如附表二所示之逾時工資,自應以原告確有逾時工作為前提 。而查,原告主張:於受僱期間之逾時工時應以原告上下班 出勤打卡之考勤表所記錄之時間為計算依據云云,已為被告 所否認。且被告公司員工工作規則第20條規定:「加班應事 先填列加班需求單經主管核准,為日後加班費之申請依據」 等語,亦有該工作規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31 頁)。 再參以民法上僱傭契約為雙務契約,係僱用人與受僱人雙方 約定,由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 人給付報酬為要件,而所謂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提供 勞務,自應依僱傭契約之性質而定,則除某些特殊性質之工 作外,於一般情形而言,受僱人所提供之勞務應於正常上班 時間為之,是受僱人如有於正常上班時間無法完成工作,須 再延長工時,自須與僱用人另行約定,由受僱人加班,僱用 人再予支給加班費,否則,如不問受僱人於正常時間之工作 效率或生產力,而認受僱人無須僱用人之同意,自行加班, 即得逕向僱用人請求支給加班費,則不惟與民法上僱傭契約 之本旨相悖,亦有違勞動基準法之上開規定。從而,被告為 管理需要,於其員工規則規定員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 意後始予准許,於法應無不合,且有關原告之逾時工時,自 未能以原告考勤表所示打卡記錄逕為認定,亦無可疑。是被 告縱未提出原告任職期間確實完整考勤紀錄,亦未能逕認原 告所主張之逾時工時即為真正。
六、惟查,原告主張:被告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為8 至12小時, 並依業務狀況決定值班的時間,分為3 班制或2 班制,3 班 制是輪值8 小時,2 班制是輪值12小時,每個月會有值班表 ,原告所請求者即為每日工時超過8 小時之延長工時工資等 語,已核與證人即亦在被告公司任職之庚○○證稱:「我不 確定他們實際工作內容,他們好像是用輪班的,... ,他們 上下班需要打卡,輪班之外是否還要加班我不清楚」、「所 以勞工是三班制或二班制在輪班,二班制一班是12小時,三 班制就是輪值8 小時」、「印象中1 個月排班一次。公司的 員工不一定是固定2 班或3 班,是穿插的排班,主要是要讓 生產線不要停下來」等語(見本院98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筆



錄)。另證人即曾擔任被告公司刻版課課長之壬○○亦證稱 :「被告公司的輪班狀況是分三班,A班是從上午八時到下 午四點半,B班是下午四點到半夜十二點半,C班從半夜十 二點到隔天早上八點半,有時候會調整成兩班制,早班是上 午八點到晚上八點半,晚班就是晚上八時到隔天早上八點半 ,我們是看訂單的量,基本上就是上八個小時的班」、「公 司的排班是一個月輪相同的班別」、「正常都是三班制,只 有在單量特別多只有在人員不足時,才會排兩班制」等語( 本見本院98 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另原告所提出卷 附被告公司96年1 月份班表更有「早班09:00 -21:30pm(11 .5H ),晚班21 :00-09:30am(11.5H )」之記載(見本院 卷二第46頁)。此經當庭向證人壬○○提示後,其亦證稱: 該班表確為公司班表之格式,並經伊個人簽名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二第67頁背面)。則被告徒以上開值班表曾經塗改乙 節,即質疑其並非真正,自未能採取。再參以被告公司員工 每日上班時間尚包括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乙節,已於被告公司 員工工作規則第19條規定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30 頁)。從 而,自堪認包括原告在內之被告公司受僱勞工,於經排值二 班制之當月,所輪值早班或晚班期間於扣除中間休息時間1 小時後,其工作時間應為每日11小時30分鐘,而已超逾每日 8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洵無疑義。
七、然查,被告公司勞工之輪值既有三班制及二班制之分,且係 以三班制為原則,僅在訂單量增加及員工不足之情況下,穿 插以二班制之方式輪值之情,既經上開證人庚○○及壬○○ 證述明確。則原告各人於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是否曾輪值二班 制及其確切之輪值期間,仍應參諸原告之出勤打卡狀況而定 。又本院雖曾依原告之聲請就被告所留存原告部分考勤表以 為證據保全,並向臺北縣勞工局調取兩造於勞資爭議調解期 間所提供包括原告考勤表在內之卷證資料為參(見本院卷一 第210 頁至第342 頁)。然上開考勤表之真正俱為原告所否 認(見本院98年7 月7 日、99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 並自行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部分考勤表影本供作渠等逾時工 作之憑證(見本院卷一第368 頁至第383 頁)。則原告於該 部分考勤表所示期間,是否輪值二班制,固得參酌原告各人 於該等考勤表所顯示之上下班時間以為認定。然就其考勤表 欠缺部分,原告既未能舉證有輪值二班制之情事,則渠等主 張已逾時工作,進而訴請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云云,自無足採 取。據此,則原告各人所得請求之逾時工資,應如附表一所 示(計算式亦詳附表一)。
八、從而,原告乙○○○○○○○○○○○○○○○ ○○○○○○ ○○○○○○及丁○○○○○○○○○



○○○○ ○○○○○○○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於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乙○○○○○○○○○○○○○○○ ○○○○○○ ○○○○○○ 4萬 4330元,及給付原告丁○○○○○○○○○○○○○ ○○○○○○○ 1萬4751元, 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其餘請求,則無理由,自應予駁回。兩造陳明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乙○○○○○○○○○○○ ○○○○ ○○○○○○ ○○○○○○及GABRIEL,NORIEL ALMAZA 勝訴部分, 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 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九、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一:
乙○○○○○○○○○○○○○○○ ○○○○○○ ○○○○○○(考勤表見卷附被證12)┌──────────┬──────────┬────────┬───────┐
│ 年/月 │ 輪值情形 │輪值日數 │逾時工時 │
├──────────┼──────────┼────────┼───────┤
│ 95年10 月 │ 輪值早班 │日數23日 │2小時×23 │
│ │ │ │1.5小時×23 │
├──────────┼──────────┼────────┼───────┤
│ 95年11 月 │ 輪值早班 │日數23日 │2小時×23 │
│ │ │ │1.5小時×23 │
├──────────┼──────────┼────────┼───────┤
│ 95年12 月 │ 輪值早班 │日數19日 │2小時×19 │
│ │ │ │1.5小時×19 │
├──────────┼──────────┼────────┼───────┤
│ 96年1 月 │ 輪值早班 │日數12日 │2小時×12 │
│ │ │ │1.5小時×12 │
├──────────┼──────────┼────────┼───────┤
│ 96年2 月 │ 輪值早班 │日數26日 │2小時×26 │
│ │ │ │1.5小時×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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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3 月 │ 輪值早班 │日數27日 │2小時×27 │
│ │ │ │1.5小時×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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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工資之計算: │
│ (66元×1 又1/3)×(2×130)=22880元 │
│ (66元×1 又2/3) ×(1.5×130)=21450元 │
│ 22880+21450=44330 │
│ 合計為4萬4330元 │
└──────────────────────────────────────┘
丁○○○○○○○○○○○○○ ○○○○○○○(考勤表見卷附被證13)┌──────────┬──────────┬────────┬───────┐
│ 年/月 │ 輪值情形 │輪值日數 │逾時工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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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1 月 │ 輪值早班 │日數21日 │(2小時×21) │
│ │ │另1/29工作時間至│+1 小時 │
│ │ │19時止) │1.5小時×21 │
├──────────┼──────────┼────────┼───────┤
│96年2 月 │輪值早班 │日數19日 │2小時×19 │
│ │ │ │1.5小時×19 │
│ ├──────────┼────────┼───────┤
│ │輪值 晚 班 │日數3日 │2小時×3 │
│ │ │ │1.5小時×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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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工資之計算: │
│ (66元×1 又1/3)×【(2×43)+1】=7656 元 │
│ (66元×1 又2/3) ×(1.5×43)=7095 元 │
│ 7656+7095=14751 │
│ 合計為1萬4751元 │
└──────────────────────────────────────┘
戊○○○○○○○○○○○○○ ○○○○○○○○○(考勤表見卷附被證19)┌──────────┬──────────┬────────┬───────┐
│ 年/月 │輪值情形 │輪值日數 │逾時工時 │
├──────────┼──────────┼────────┼───────┤
│ 95年12 月 │三班制 │ │0 小時 │
├──────────┴──────────┴────────┴───────┤
│ 無逾時工資 │
└──────────────────────────────────────┘
丙○○○○○○○○○○○○○○○ ○○○○○○○○(無考勤表) 無逾時工資




己○○○○○○○○○ ○○○○○○○○(無考勤表) 無逾時工資
甲○○○○○○○○○○○○○○ ○○○○○○(無考勤表) 無逾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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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雍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