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0年度,27號
TYDM,90,交重附民,27,200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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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進福通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二八八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趙敬忠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經本院判決 被告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鄭新後
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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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福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