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口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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