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48號
債 權 人 臺北縣瑞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