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45號
KLDV,99,司促,3145,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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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45號
債 權 人 臺北縣瑞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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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