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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