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雯倩
債 務 人 方美春
一、債務人方美春、陳雯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
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雯倩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方美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257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
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
,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
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陳雯倩自106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9257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方美春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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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新 臺 幣) ├───────────────┬──────┼────────────┬───────────┤
│號│ │起 迄 日(民 國) │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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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570元 │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5月14日止│百分之1.15 │10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15 │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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