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債 權 人 乙○○
以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 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 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 、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 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99年1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㈠本件債權人為何人及釋明與第三人義峰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間之關係;㈡本件債務人係甲○○,抑或銘展欣 業有限公司;㈢義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銘展欣業有限公司 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㈣本件利息正確起算日為何等 資料到院。然債權人已於99年1 月15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 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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