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8年度,7號
KLDM,98,重附民,7,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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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被告因98年訴字第432 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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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