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56號
CYDV,99,除,56,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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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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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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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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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王麗善 │彰化銀行大│98年8月31日 │10,570元 │0000000 │
│ │ │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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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