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 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怡禎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 人×10份×34元= 3,06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二)提出聲請人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 繳款證明。
(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 、原因及種類)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 告;另應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書面說明。(四)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五)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人自陳職業為司機)?若否,則應陳報自何時離職,另自 何時開始經營炸雞排攤,並提出離職相關證明,自營炸雞
排攤收入部分則應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例如:所 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 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會計帳冊),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 明營業、收入及獲利情形。
(六)陳報聲請人自96年10月後收入銳減至每月約28,000元之相 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所謂「因故住院」是何故?住院期間 之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提出聲請人97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目前每月收入之相關資 料。
(七)提出聲請人所提列每月必要支出各項實際支出證明,另陳 報是否提列每月租金之支出(聲請人自陳因租屋供全家居 住,每月需租金12,000元,然未於每月必要支出中提列房 屋租金之項目)若有,應提出租賃契約書;並陳報其中所 提列「陳寓慈(女)、陳御祈(子)、方明發(父)、方 陳阿養(母)之扶養費」為何(其等均非聲請人親屬)。(八)提出聲請人兄蕭金興為中度智力及肢體障礙人士之證明; 另釋明聲請人長兄所生之女蕭楚璇有何需聲請人扶養之必 要,每月為其支出之扶養費金額及細目分別為何。另陳報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包括聲請人父、母、兄蕭金興、蕭誌 桐等)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 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 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 應以書面說明。
(九)提出受扶養人(包括聲請人父、母、兄蕭金興、蕭誌桐等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 、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 、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扶養費 支出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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