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宏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竟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62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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