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56號原 告 巳○○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被 告 乙○○ 壬○○○即何墘之. 丁○○ 即何墘之. 丙○○ 即何墘之. 賴明滿 兼宇○○.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律師複 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被 告 戊○○ 申○○ 甲○○ 辛○○ 庚○○ 子○○ 癸○○ 午○○ 辰○○ 丑○○○ 未○○○ 寅○○ 卯○○ 宙○○ (兼宇○○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玄○○ 亥○○ 戌○○ 林劉初枝 酉○○○ 地○○ 己○○ 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當事人乙○○應有部分15/152」之記載,應更正為「15/112」。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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