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6年度,56號
CYDV,96,家訴,56,2010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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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56號
原   告 巳○○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乙○○
      壬○○○即何墘之.
      丁○○ 即何墘之.
      丙○○ 即何墘之.
      賴明滿 兼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弘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被   告 戊○○
      申○○
      甲○○
      辛○○
      庚○○
      子○○
      癸○○
      午○○
      辰○○
      丑○○○
      未○○○
      寅○○
      卯○○
      宙○○  (兼宇○○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玄○○
      亥○○
      戌○○
      林劉初枝
      酉○○○
      地○○
      己○○
      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二當事人乙○○應有部分15/152」之記載,應更正為「15/1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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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