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30號
SCDV,90,重訴,230,200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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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墩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煙
  送達代收人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帶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轉帳傳票上所載票號九二三三0一號、到期日八十八年十月五日、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支票之簽收資料及該支票兌現資料;票號0000000號、到期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金額二百萬元支票取回銷帳之轉帳傳票、該支票影本等資料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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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墩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