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墩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煙
送達代收人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帶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轉帳傳票上所載票號九二三三0一號、到期日八十八年十月五日、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支票之簽收資料及該支票兌現資料;票號0000000號、到期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金額二百萬元支票取回銷帳之轉帳傳票、該支票影本等資料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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