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慶
被 告 全盛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將所聲請公示送達之裁定於庭期日三十日前登報,並當庭提出該報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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