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1號
SCDV,90,重訴,121,200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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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慶
  被   告  全盛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將所聲請公示送達之裁定於庭期日三十日前登報,並當庭提出該報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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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盛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