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60號
CYDM,99,易,160,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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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99年度偵字第1255號)一案,於中華民國99年
3 月17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清水
     書記官 邱法儒
     通 譯 劉康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犯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柒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9 日,以 97年度嘉交簡字第365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7年9 月1 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其知悉甲○○在嘉義縣梅山 鄉瑞峰村4 鄰外寮21號住處經營蘭花園,設有辦公室,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98年11月14日晚間7 時許,侵入上 址辦公室,徒手竊取甲○○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於98年11月19日上午8 時許,侵入上址辦公室,徒手 竊取甲○○所有之現金2000元。嗣甲○○發現失竊報警,循 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邱法儒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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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