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38號
NTDV,99,司拍,38,20100329,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
     申領之電子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