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17號
TTDV,106,司促,1817,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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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 務 人 胡萬財
一、債務人胡萬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違約
  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萬財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5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5日起至
    109年11月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
    付,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目前基準利率為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
    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
    部份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計息,利率調整時
    同意隨同調整,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
    金。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胡萬財應於每月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6年
    2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
    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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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