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 務 人 胡萬財
一、債務人胡萬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違約
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萬財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5日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5日起至
109年11月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
付,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目前基準利率為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
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
部份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5%計息,利率調整時
同意隨同調整,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加二成計收違約
金。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胡萬財應於每月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6年
2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
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