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 務 人 胡萬財
債 務 人 陳如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萬財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5日邀同債務
人陳如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
,借款期間自104年11月5日起至109年11月5日止,每壹
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會基準
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55%)加碼年息2.45%機動計付
(目前計為年利率6%)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
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胡萬財應於每月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6年
3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
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陳如
庭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
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