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9,635元(計算式:5,000×31.927=159,635),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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