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126號
TPBA,99,訴,126,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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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26號
                   99年3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郭自強即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代 表 人 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潘英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8
年11月18日訴98020 號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臺北兒童新樂園新建工程委 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之投標。原告對於被告審 查其他參與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評選結果不服,提出異議 ,經被告以98年7 月15日北市捷土字第09832161800 號異議 處理結果函覆原告,原告不服,提出申訴經駁回,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被告未審查專業顧問特定資格,違反政府採購法51條資格 審查程序及第6 條不公平差別待遇等規定。
⒈查本件招標文件規定,明列特定資格如下:⑴需求計畫 書第4 條規定:本案細部設計及施工監造期間,廠商委 託範圍及項目內,應聘請曾實際參與國內外遊樂園規劃 、設計或營運經驗之專業顧問(須檢附經歷證明文件) ,擔任本案整體規劃及協助遊樂設施之功能規範訂定及 檢驗等諮詢工作;本需求計畫書之內容為本案設計之必 要條件,為設計團隊所必需遵守事項。⑵技術服務契約 書第6 條、第49條規定:乙方應聘請曾實際參與國內外 遊樂園規劃、設計或營運經驗之專業顧問(須檢附經歷 證明文件)擔任諮詢顧問。並於施工期間擔任施工顧問 及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乙方履行本契約時運用之專業技 術,應符合工程界普遍認為適當之學理、技術、經驗、 慣例、相關文獻、資料或本工程實務等。⑶評選須知第 5 條第4 款規定:本案專案組織能力規定,專業顧問須 附參與人員學經歷,並應檢附參與本標案同意書。 ⒉依照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 條規定



,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 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份不予審查。是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資格必須審查。
⒊且依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 條規定:「評選委 員任務:訂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工程 會函示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係訂定或審定 評審標準,非招標文件所有內容。」政府採購法第51條 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 文件。」因此審查資格係屬機關職責非評選委員職責。 ⒋綜上,本件特定專業顧問資格業已明定,被告即應於評 選簡報前審查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資格規 定,不合格者不可參與評選,否則將影響其他參選者公 平權益。被告未審查資格而推與評選委員會職權,有違 規定。
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無執行本案專業顧問能力, 不符合工程實務界認定之經驗法則,更不符合特定資格規 定,有違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
⒈本案使用分區為商三,使用類別為兒童樂園,設計內容 包括摩天輪雲霄飛車、飛行塔、音樂馬車、碰碰車、 旋轉屋、環園列車、輻射鞦韆、咖啡杯等,設計係供兒 童樂園使用。
⒉依照建築法77條之3 規定,本案須申辦雜項執照,並依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設計監造程序須申 請審查,其中專業項目包括:機械遊樂設施之平、立、 剖面圖、特殊構造詳圖、結構、機電、使用維護管理及 查驗、測試等。
⒊經查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非工程顧問公司) 營業項目為景觀、室內設計、室內裝潢業及管理顧問, 不可以執行兒童樂園遊樂設施的設計、監造、檢驗等諮 詢專業顧問工作。另查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之 服務經歷證明資料,業績主要是做休閒飯店的規劃設計 及景觀、生態、休閒公園類的規劃設計,根本沒有實際 參與兒童樂園、機械遊樂設施之經驗。
⒋綜上,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對於遊樂設施之設 備根本不瞭解,其業績、經驗、營業項目法有限制,根 本不能亦無能力執行本大型多功能之兒童樂園。且違反 招標資格規定工作內容(如細部設計、施工監造、遊樂 設施功能規範訂定及檢驗諮詢工作、施工階段施工顧問 及專業技術諮詢等專業顧問工作),並不符合工程界普 遍認為適當之學理、技術、經驗、慣例、相關文獻、資



料或本工程實務等。若未來本樂園遊樂設施交由該公司 執行,則安全、運轉、品質等狀況堪虞,損及市府形象 及公信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審議判斷及原處分。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98年6 月5 日公告招標上開採購案,該採購案採分 段開標,資格標審查於98年6 月16日召開,於審查會議結 束當場宣布審查結果,並於同年6 月19日函知審查結果及 資格標合格廠商共5 家參加評選會議之簡報時間及順序。 嗣於同年6 月24日召開廠商服務建議書之評選會議,評選 結果於同年月26日北市捷土字第09832009001 號函書面通 知各參加評選會議之廠商,於同年7 月10日完成議價並決 標予優勝序位第一之廠商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並於同年 月15日北市捷土字第09832015500 號函書面通知各參加評 選會議之廠商該案已完成議價及決標。原告為資格審查合 格並參加評選會議之廠商,期間並未對於專業顧問之資格 審查程序及結果提出異議,係於本案評選結果書面通知廠 商之後,於98年7 月3 日以書面提出異議,經被告於98年 7 月15日以北市捷土字第09832161800 號函覆異議處理結 果,合先敘明。
㈡上開採購案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為投標廠商需具有相當經 驗或實績者,與其專案組織之一員專業顧問的學經歷無涉 :
⒈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 條規定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基本資格外,得擇定投 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⒉上開採購案訂有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必須是建築師事 務所,且不允許共同投標。除此之外,因上開採購案屬 巨額採購,另訂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亦即:「具有 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於截止收件日前5 年內,曾完 成任一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實績,並經核定 或正依核定之設計成果進行施工或已完工者,且其單次 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下同)23,340,000元,或累計 金額不低於58,340,000元。」此有上開採購案之補充投 標須知參、三、(四)可稽。由此可知,上開採購案招 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為投標廠商應具有相 當經驗或實績者,無涉專案組織其他成員之學經歷。 ⒊至於原告所指專業顧問,係因上開採購案規劃設計具有 遊樂園之特性,投標廠商得標後,負有應聘請曾實際參 與國內外遊樂園規劃、設計或營運經驗之專業顧問擔任 諮詢顧問之契約義務,故於上開採購案評定優勝廠商之



評選須知中規定,投標廠商所提出供評選之服務建議書 內容應包括:「4.專案組織能力⑴專案計畫主持人、監 造建築師、專業技師、視覺藝術專業類人士及專業顧問 等人員之學經歷,另上述人員除專案計畫主持人,應檢 附參與本標案同意書。」並列於評選委員之評審項目內 容及評分表中,從而專業顧問僅為投標廠商之專案組織 之一員,並非投標廠商,而專業顧問之學經歷評審亦係 納入服務建議書之專案組織能力之評審項目由評選委員 會依評分表權重評審,更非上開採購案所定投標廠商之 特定資格。準此,原告質疑被告未依招標文件審查專業 顧問之特定資格,顯係誤解法令及招標文件關於特定資 格之規定。
㈢上開採購案之開標程序,係先開啟證件封審查資格,資格 審查不合格之廠商即不得參加後續之評選,並應領回所送 服務建議書,可見屬服務建議書內容之專業顧問的學經歷 ,非上開採購案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格要件無誤: ⒈按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符合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 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廠商之評選辦法 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次按機關委託技 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 條規定,機關公開徵選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 ,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⒉上開採購案採取分段開標,亦即:「開標審標之順序, …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或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依下列 順序開標審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後續 階段之標封不予開啟審查或不通知其投遞下一階段標: 1.開啟證件封,審查資格。……」「資格審查合於招標 文件規定之廠商達一家以上,即進行下一階段評選作業 ( 詳評選須知),由本機關書面通知合格投標廠商,敘 明評選時間、地點。資格審查不合格之廠商即不得參加 後續之評選,由本機關書面通知不合格原因,所送服務 建議書得經本機關通知一周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本 機關全權處理。」此有上開採購案之勞務採購投標須知 第伍節第三十六點及補充投標須知陸、一、(三)可稽 。而關於證件封之內容,亦即「證件封:一、廠商應依 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提送資格審查所需證明文件。二、 證明文件資料應依下列順序排列:(一)廠商投標證件 審查表。…」上開採購案補充投標須知肆,亦有規定。



⒊依上開採購案招標文件所規定之開標程序,係先開啟證 件封,依據廠商提送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逐項查核, 其內容並不包括專案組織人力相關資格,亦即被告在資 格審查階段,根本無檢視服務建議書(非屬證件封內文 件)之專案組織人力相關內容之餘地,甚且資格審查不 合格之廠商即不得參加後續之評選,並應領回所送服務 建議書,可見屬服務建議書之專案組織人力相關內容, 包括專業顧問的學經歷,非上開採購案所定投標廠商之 資格要件。準此,原告質疑被告未依招標文件審查專業 顧問之特定資格,顯係誤解法令及招標文件關於開標程 序之規定。
㈣專業顧問學經歷之評分高低係屬評審委員職權之行使,並 無違法可言,且得標廠商之專業顧問即姚德雄聯合設計顧 問有限公司,有九族文化村規劃設計之實績,亦符合本案 專業顧問之需求條件:
⒈專業顧問之學經歷評審係納入服務建議書之專案組織能 力之評審項目,至於服務建議書內容之評選,依採購評 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評選須知規定,由評審委員會依職 權評定其分數,故無原告所稱專業顧問之資格審查於招 標過程中未見公開辦理及宣佈相關情形。
   ⒉又有關原告主張得標廠商之專業顧問姚德雄聯合設計顧 問有限公司無執行本案專業顧問能力乙節,經查政府採 購法第76條規定,申訴採異議前置主義,申訴事項不得 超出異議範圍,而原告本項之主張及理由,並未先提出 異議,自無循序提出行政訴訟之理,程序上不應受理。 ⒊退萬步言,姑且不論,專業顧問學經歷之評分高低係屬 評審委員職權之行使,並無違法可言,況且,評選須知 及契約書規定應有專業顧問參與,乃為因應本案規劃設 計及監造涉及遊樂園之性質,要求廠商之團隊中應聘請 該專業人員,且契約書規定需納入專案組織人員中之一 員,其需求條件為曾實際參與國內外遊樂園規劃設計或 營運經驗者,主要工作內容為擔任整體規劃及協助遊樂 設施之功能規範訂定及檢驗等諮詢工作。經查得標廠商 之專業顧問即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有九族文 化村規劃設計之實績,亦符合本案專業顧問之需求條件 。至於遊樂設備之規範、檢驗等工作,契約書已要求廠 商應聘有機械技師、結構技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規 劃設計作業,原告對於專業顧問之工作性質認知有很大 誤解,所稱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無執行本案專 業顧問能力云云,應無理由,併予澄清。




㈤綜上,被告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案招標文件評選須知等作業 程序及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及服務建議書評審並無違反政 府採購法第51條資格審查程序及第6 條不公平差別待遇規 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四、兩造之爭點:被告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時,應否審查其專業 顧問之特定資格。
五、經查:
  ㈠上開採購案訂有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必須是建築師事務 所,且不允許共同投標。除此之外,因上開採購案屬巨額 採購,另訂有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亦即:「具有相當經 驗或實績者:廠商於截止收件日前5 年內,曾完成任一建 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實績,並經核定或正依核定 之設計成果進行施工或已完工者,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 於新臺幣(下同)23,34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58,3 40,000元。」此有上開採購案之補充投標須知參、三、㈣ 可稽。由此可知,上開採購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之特 定資格,為投標廠商應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而非專案 組織其他成員之學經歷。至於上開採購案評定優勝廠商之 評選須知雖規定,投標廠商所提出供評選之服務建議書內 容應包括:「4.專案組織能力⑴專案計畫主持人、監造建 築師、專業技師、視覺藝術專業類人士及專業顧問等人員 之學經歷,另上述人員除專案計畫主持人,應檢附參與本 標案同意書。」並列於評選委員之評審項目內容及評分表 中,從而專業顧問僅為投標廠商之專案組織之一員,並非 投標廠商,而專業顧問之學經歷評審亦係納入服務建議書 之專案組織能力之評審項目由評選委員會依評分表權重評 審更非上開採購案所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又上開採購 案之開標程序,係先開啟證件封審查資格,資格審查不合 格之廠商即不得參加後續之評選,並應領回所送服務建議 書,可見屬服務建議書內容之專業顧問的學經歷,非上開 採購案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格要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招標 文件審查專業顧問之特定資格,顯係誤解法令及招標文件 關於特定資格之規定。
  ㈡本採購案招標文件需求計畫書第4 條雖規定:「本案細部 設計及施工監造期間,廠商於委託範圍及項目內應聘請曾 實際參與國內外遊樂園規劃、設計或營運經驗之專業顧問 (須檢附經歷證明文件),擔任本案整體規劃及協助遊樂 設施之功能規範訂定及檢驗等諮詢工作。」惟查專業顧問 學經歷之評分高低係屬評審委員職權之行使,況且,評選 須知得標廠商之專業顧問即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有九族文化村規劃設計之實績,亦符合本案專業顧問之 需求條件。原告主張得標廠商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專案組 織成員中之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標文 件需求計畫書第4 條規定「曾實際參與國內外遊樂園規劃 、設計或營運經驗之專業顧問」之要求云云,亦非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不可採。從而,被告所為處分, 並無違誤;審議判斷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蔡紹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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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姚德雄聯合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