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8號
TTDV,106,司促,1808,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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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昆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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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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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308元    │ 106年2月11日起至 │15%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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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489元     │ 106年2月11日起至 │14.98%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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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964元     │ 106年2月11日起至 │14.9%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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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227元     │ 106年2月11日起至 │14.83%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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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748元     │ 106年2月11日起至 │14.75%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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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49元      │ 106年2月11日起至 │14.82%   │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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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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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