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257號
TPBA,98,訴,1257,201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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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代 表 人 甲○○(局長)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3 月
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
論,並定99年4 月27日上午9 時4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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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