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7年度,50號
TPBA,97,訴更一,50,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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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50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啟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2 月11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99年3 月23日上午10時0 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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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