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898號
TPBA,96,訴,3898,2010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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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98號
原   告 甲○○(即黃文忠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即黃文忠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蕭憲文 律師
原   告 丙○○(即原告黃文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戊○○(縣長)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
參 加 人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參 加 人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以原告黃文忠於民國92年12月10日向其提出申請書,將 (87)建都字第797 號建造執照原起造人黃文忠變更為鑫旺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坤億,經被告以92年12月19日工建 字第0923643716號函復准予備查(原告已另案提起行政訴訟 )。其後被告又以94年10月19日府工建字第0940008999號函 准予備查(87)建都字第797 號建造執照原起造人鑫旺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對被 告94年10月19日之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 遂提起行政訴訟。嗣原告黃文忠於本件訴訟期間死亡,由其 繼承人甲○○、乙○○及丙○○承受本件訴訟。本院認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 依首揭規定,本於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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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