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4980號
TPEV,99,北簡,4980,201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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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980號
原   告 黃信鐘即慈祐醫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山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任山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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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