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9年度,4134號
TPEV,99,北簡,4134,2010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1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6,34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266元,然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需補繳13,76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