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1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6,34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266元,然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需補繳13,76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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