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99年度,17號
TPEV,99,北建簡,17,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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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建簡字第17號
原   告 台北縣三重市三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第21條第3項:「本契約以中 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約在卷可稽。本 件原告所在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157號,為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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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