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江百易律師
相 對 人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本院99年度北勞小字第27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 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 ,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同會專用委任 狀各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 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