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77號
原 告 德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皇機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住所(原告原列張睿華為法定代理人,惟業經其否認為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請提出被告慶皇機車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
料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以利送達通知,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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