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81號
TTDV,106,司促,1781,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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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惠蓮於民國105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8,487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25日止累計38,346元正
    未給付,其中36,789元為本金;1,473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惠蓮於民國105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25日止累計59,908元正
    未給付,其中57,720元為本金;2,104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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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36,789元    │ 106年5月26日起至 │百分之17.06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57,720元    │ 106年5月26日起至 │百分之17.06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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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