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惠蓮於民國105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8,487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25日止累計38,346元正
未給付,其中36,789元為本金;1,473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惠蓮於民國105年07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25日止累計59,908元正
未給付,其中57,720元為本金;2,104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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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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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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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789元 │ 106年5月26日起至 │百分之17.06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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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7,720元 │ 106年5月26日起至 │百分之17.06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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