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雲科技大學機械工程系學會、乙○○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
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裁判費貳仟
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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