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36532號
TPEV,98,北簡,36532,201003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5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陽長晃
      陳明怡
被   告 乙○○原名蘇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