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甲○○被 告 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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