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5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歐比行動傳媒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377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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