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婕薇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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