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476號
TCEV,99,中補,476,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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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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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