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7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寅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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