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473號
TCEV,99,中補,473,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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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7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寅建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3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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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