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9年度,470號
TCEV,99,中補,470,201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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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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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