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8年度,3688號
TCEV,98,中簡,3688,2010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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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688號
原   告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間起至98年7月31日止,擔 任原告公司倉庫管理人員。被告於98年7月31日匆匆自動離 職,未與原告交接盤點,嗣於被告離職後,進行倉庫貨物存 貨盤點,發現短少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總金額達新臺幣(下 同)219,580元。另觀被告自行撰寫之「離職報告書」內容 ,足知被告對於IQ軟體Key有管理能力,被告將IQ軟體插在 電腦上,卻事隔一星期後,取回時始發現Key已遺失,顯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重大過失等語。
二、原告方面:
㈠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㈡陳述:被告於95年8月23日應徵原告公司,擔任貿易助理, 因原告公司課長許漢宗於97年7月1日離職,原告派命被告兼 管倉庫之職。嗣因原告公司於98年5月5日公告實施無薪休假 ,仍以工作4天休息3天,且取消全勤獎金每月2,000元,被 告遂於98年7月7日向原告公司提出辭職。系爭儀器的key是 原告公司經理丙○○借用而未歸還,非被告所遺失,且被告 於98年7月24日與丙○○進行倉庫貨品盤點,當時原告公司 廠長張子建也在場,被告已確實辦理離職交接完畢,並無失 職之情事,自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依民法第227條規定 ,原告應負舉證責任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作交接明細、離職報告 書各1件為證,惟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原告主張被告未善 盡看管倉庫責任,辦理移交時發現遺失如附表示所之物品,



損失金額219,580元等情,經核與證人即原告公司之經理丙 ○○於本院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伊有借用 系爭儀器的KEY,但已返還被告,並不是伊借用時遺失;因 為借用時要簽名,且當天應歸還,如有借用而未歸還的話, 一定會被追討;當初發現系爭儀器的KEY不見時,被告有詢 問我,伊請被告仔細尋找,後來被告還是沒有找到;辦理交 接時就發現東西遺失,所以交接時伊並未簽名,被告就走掉 ;物品的點交是伊與被告會合點交,清點是伊與被告一對一 清點,公司廠長張子建只是在現場看而已;被告離職移交時 針對遺失的物品,伊說只好由公司決定如何處理,至於遺失 的物品價值多少不清楚等語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而被告抗 辯,尚無可採。
㈡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於債務人即被告之事由存在為要件, 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 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 辯損害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 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即不能免責。本件依證人丙○○之 證言,被告確實未完成交接事宜,且丙○○業已歸還借用之 物品,物品遺失乃被告未善盡看管之責。被告雖抗辯系爭物 品是因丙○○未歸還,而非其所遺失云云,惟查,被告就上 開丙○○未歸還系爭物品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難為採信 。本件被告係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致其對原告勞務為不完 全給付,屬於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影響者為履行利益之 損害,屬瑕疵給付,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從而 ,原告依據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19,580元及 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訴訟費用2,32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負擔。 ㈣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型號 │名稱 │ 數量 │
├──┼──────────┼─────────────┼────┤
│01 │CM-JV-GS-2515 │載物台玻璃250×150MM │ -1│
├──┼──────────┼─────────────┼────┤
│02 │CM-W-T1-ZEE │菱鏡組 │ -1│
├──┼──────────┼─────────────┼────┤
│03 │DJ-47.61023 │連接線 │ -1│
├──┼──────────┼─────────────┼────┤
│04 │EL-CMM-MANAGER │CMM Manager 手動版含 │ │
├──┼──────────┼─────────────┤ -1│
│05 │EL-CMM-MANAGER-CCD │CMM Manager影像模 │ │
├──┼──────────┼─────────────┼────┤
│06 │EL-2.5D-11 │工顯用軟體M2D-AT │ +1│
├──┼──────────┼─────────────┼────┤
│07 │EL-INTEL PCI COM-2 │PC轉COM埠 │ -2│
├──┼──────────┼─────────────┼────┤
│08 │EL-LABEL-CRIFFIN │貼紙GRIFFIN │ -1│
├──┼──────────┼─────────────┼────┤
│09 │EL-LABEL-CRIFFIN-VMS│工顯貼紙GRIFFIN-橫式 │ -1│
├──┼──────────┼─────────────┼────┤
│10 │EL-LABEL-MODEL/2515 │250×150機型銘牌 │ -2│
├──┼──────────┼─────────────┼────┤
│11 │EL-LABEL-YUEHAO │嶽濠機型銘牌 │ -18│
├──┼──────────┼─────────────┼────┤
│12 │EL-LR001-A │墊塊 │ -1│
├──┼──────────┼─────────────┼────┤
│13 │EL-SA-06001-N15 │鋰電池組6.6V×1.2A │ -1│
├──┼──────────┼─────────────┼────┤
│14 │EL-2.5D-G.W │投影機用轉體Gauge │ -1│
├──┼──────────┼─────────────┼────┤
│15 │EL-2.5D-14 │複合式工顯CCD-Dual │ +2│
├──┼──────────┼─────────────┼────┤
│16 │EL-7023-FCR │鹵素燈泡(豆型)12V×100W │ -1│
├──┼──────────┼─────────────┼────┤
│17 │EL-7158-FCS │鹵素燈泡24V×150W │ +1│




├──┼──────────┼─────────────┼────┤
│18 │LLE24-002 │轉接線D15P公-AQRIT母 │ -1│
├──┼──────────┼─────────────┼────┤
│19 │EL-2.5D-17 │工顯用軟體OVM PRO │ +1│
├──┼──────────┼─────────────┼────┤
│20 │DJ-182524 │玻璃尺450M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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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